春雨医生

登录 注册

一个不小心就会被外国保健品套路了,外国保健品就比中国的高级吗?

12月16日

保健品 = 食品 ≠ 药,有病要吃药。不同国家地区标准不同,没有可比性,实不能说明外国的保健品就比较好

不看不知道,

世界变化快。

从前遗产留房,

如今遗产留“药”。

看着新闻里至死都不以为意的老人,

不知道该说什么好。

总有新闻爆老人被保健品销售“套路”,

太多人不理解,

但是仔细想想,

年轻人被下的套也并不少好嘛!

日本代购酵素,

澳洲代购葡萄籽,

美国代购维生素D滴剂。

敢说你从来没中过招?

小样儿,

裹个羽绒服就把你骗了,

别以为外国的保健品更安全。

胡扯总结

【中国】看名字就知道是仙丹

——“过年只收脑白金”“xx牌肾宝颗粒”

【日本】用捉摸不透的名字,让你以为吃的都是“分子”

——酵素

【澳洲】简单粗暴,原料就是大名

——葡萄籽,蔓越莓籽,月见草

【美国】维生素和营养素补充剂的天下


单从命名来看,各国保健品都各有个性啊。

于是问题来了,

知名知味不知“芯“啊,

内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相同的名字,不同的内涵

从本质上来讲,保健品属于食品,但是目前国际上对于这一类产品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在美国、日本、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保健品被定义为一类具有特定内容的食品,是有专门的管理法规的。

中 国

199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相继出台 ,将“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定义为“保健食品”, 而这个概念实则包含的内容很广泛 ,无论该类产品是否与传统食品有所改变 ,只要宣称保健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具有适宜特殊人群的都可以叫做“保健食品”。

澳大利亚

对于“保健食品”没有法定定义。政府承认在食品和药品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类在安全和功效方面与药品有交叉的产品 (food-drug interface) ,在管理上把这类产品归类为“补充药品 (Complementary medicines)”,属《疗效产品法 (Therapeutic Goods Act)》调整的范围。

日 本

《营养改善法》中规定“特殊保健用食品(FOSHU)” 是指根据掌握的有关食品(或食物成分)与健康关系的知识,预期该食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并经批准允许在标签声明人体摄入后可产生保健作用的一类食品。

FOSHU 是特殊膳食用食品( FSDU)的四个类别之一其他三个类别分别是病人用食品(如低钠食品、低蛋白食品、无乳糖食品以及糖尿病人食品和肝病病人食品等) 、孕产妇奶粉以及婴儿配方乳粉。所有FSDU(包含FOSHU)的上市必需经专门的机构MHW审批。

美  国

1994年,FDA出台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DSHEA》特别定义了膳食补充剂 ,它是指以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或其它草本 植物)、氨基酸或以上成分经浓缩、代谢变化、配方、 提取或混合后形成的产品 ,以补充膳食为目的 ,不能代替普通食品或作为餐食的唯一品种。该法规也是目前美国内容较全面的一部相关法规。

不同的要求,不同的流程

春雨医生

在中国大陆、台湾、日本,保健品的上市都需要实行审批制度,因为保健品除了一般食品的安全特性外,还必须经科学证实具有特定功效。而在美国,膳食补充剂上市前基本不需要审批,因此FDA只对其成分及一般标识有规定。

春雨医生

在中国保健品的审查由卫生部确认,而在日本则分为两个部分。日本健康食品协会先完成对食品生产的审核,再有MHW进行“保健声称”的审核。而在美国,只对“健康声称”中的功效做出审核,申请者只需提供尽可能多的研究资料,让FDA认可该声明表达的是科学的共识。

健康声称(Health Claims)是表明、提示或暗示 某种食品、某种营养素或其它食物成分与疾病或健康状况关系的描述。

管理特色导致安全性差异

从整个生产和管理过程中,我们就可以大概了解到各国保健品的安全性。

在中国,保健品需要经过急性毒性/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日本与中国类似,MHW要求食品及相关成分需要进行安全毒理学评价。

在澳大利亚,这些保健品被分为“列表”和“注册”两种管理形式。“列表”类有维生素和矿物质,属于低危险性,而“注册”类的产品其危险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

美国真是个神奇的国度。美国保健品行业采用一个自我约束的模式。通俗的讲,只要上市的“新膳食成分”是之前上市过的,同时生产商没有对该成分进行额外的化学改变(风干/添加等),就可以直接用于食物中,不需要再向FDA通报。而FDA才肩负有提供安全依据的责任,FDA如果要不批准一种产品,则需要提供其“引起疾病或伤害的明显危险性”“是公众健康安全的直接危害”“产生影响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证明。


  • 保健品 = 食品 ≠ 药,有病要吃药

  • 不同国家地区标准不同,没有可比性,实不能说明外国的保健品就比较好

  • 当然,有标准的总比没标准的风险小

参考文献:

赵丹宇, 张志强. 国内外保健食品管理法规、标准比较研究(待续)[J].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04, 16(4):301-307.

题图来源:123rf图库

春雨医生

春雨医生公众号

微信关注春雨医生,查看更多健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