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雨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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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疫苗接种建议和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方案都在这里!

阅读1290 2019-01-20
黄益澄
黄益澄
感染科 副主任医师 浙江省人民医院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暴露于啮齿类、家兔时通常无需接受狂犬病暴露后免疫预防。狂犬病潜伏期极少超过1年。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1.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2.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3.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狂犬病的病死率100%,暴露后尽快进行有效处置可以防止发病和死亡。

(一)暴露前预防

1. 基础免疫

所有持续、频繁暴露于狂犬病病毒危险环境下的个体均推荐进行暴露前预防性狂犬病疫苗接种,如接触狂犬病病毒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狂犬病病人管理的医护人员、狂犬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兽医、动物驯养师以及经常接触动物的农学院学生等。此外,建议到高危地区旅游的游客、居住在狂犬病流行地区的儿童或到狂犬病高发地区旅游的儿童进行暴露前免疫。

免疫程序:第0 天、第7 天和第21 天(或第28 天)分别接种1 剂,共接种3 剂。

接种途径、部位和剂量:肌内注射。2 岁及以上儿童和成人于上臂三角肌注射;2 岁以下儿童于大腿前外侧肌注射。禁止在臀部肌肉注射。每剂0.5ml 或1.0ml(具体参照产品规格或产品说明书)。

(二)暴露后疫苗接种和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1. 暴露后疫苗接种建议

应用人群II 级和III 级暴露者。

接种程序

5 针法程序:第0、3、7、14 和28 天各接种1 剂,共接种5 剂;

“2-1-1”程序:第0 天接种2 剂(左右上臂三角肌各接种1 剂),第7 天和第21 天各接种1 剂,共接种4 剂(此程序只适用于我国已批准可以使用“2-1-1”程序的狂犬病疫苗产品)。

接种途径、部位和剂量:肌内注射。2 岁及以上儿童和成人在上臂三角肌注射;2岁以下儿童可在大腿前外侧肌注射。每剂0.5ml 或1.0ml(具体参照产品规格或产品说明书)。

使用禁忌:狂犬病为致死性疾病,暴露后狂犬病疫苗使用无任何禁忌,但接种前应充分询问受种者个体基本情况(如有无严重过敏史、其他严重疾病等)。即使存在不适合接种疫苗的情况,也应在严密监护下接种疫苗。如受种者对某一品牌疫苗的成分有明确过敏史,应更换无该成分的疫苗品种。

接种延迟: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按照程序正确接种对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的免疫力非常关键,如某一针次延迟一天或数天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时间按原免疫程序的时间间隔相应顺延。

疫苗品牌更换: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若无法实现,可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继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原则上不建议就诊者携带狂犬病疫苗至异地注射。

2. 暴露后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的作用机理是在主动免疫诱导的保护力空白区,通过在暴露部位即刻提供所需的中和抗体,中和伤口处理时残留在伤口内部的病毒,发挥快速保护效果。所有首次暴露的III 级暴露者,以及患有严重免疫缺陷、长期大量使用免疫抑制剂、头面部暴露的II 级暴露者均应使用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被动免疫制剂应尽早使用,最好在伤口清洗完成后立刻开始。如未能及时注射,在第一剂狂犬病疫苗接种后的7 天内均可使用。7 天后疫苗引起的主动免疫应答反应已经出现,此时再使用被动免疫制剂意义不大。

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应严格按照体重计算剂量,一次性足量使用。HRIG 按照每公斤体重20IU/kg,ERA 按照每公斤体重40IU/kg 计算。如所用总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理盐水适当稀释。ERA 注射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过敏试验。

如果解剖结构允许(但应避免因注射引起骨筋膜室综合征),应当按照计算剂量,仔细地将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所有伤口无论大小均应进行浸润注射,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时,应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建议腰部以上注射到伤口同侧的后背肌群,腰部以下注射到伤口同侧的大腿中段外侧肌群)。不得把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

对于粘膜暴露者,可将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滴/涂在粘膜上。如果解剖学结构允许,也可进行局部浸润注射。剩余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参照前述方法进行肌肉注射。

(三)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和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1. 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

对于再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程序争议较大。

2010 年WHO 立场性文件建议:如能证实暴露者曾接受过暴露前或暴露后全程免疫,则在第0 天和第3 天各肌肉接种1 剂狂犬病疫苗,共接种2 剂。该方案也同样适用于接种过狂犬病疫苗,且狂犬病病毒中和抗体滴度≥0.5IU/ml 者。

2013 年WHO 更新的《狂犬病专家磋商会(第二版报告)》中建议:对于曾接受过全程暴露前或暴露后预防接种者,在接种完成3 个月内发生暴露或再暴露,如致伤动物健康且已被免疫,并能进行10 日观察,则在确保给予正确伤口处理的前提下,可推迟加强免疫。使用神经组织疫苗等效力不确定的疫苗受种者,未接受过全程暴露前或暴露后预防接种者,以及III级暴露者(无论是否曾接受过全程免疫),均应再次接受全程暴露后免疫和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结合WHO 两个文件,建议

1)对于曾经接受过疫苗全程接种者,如3 个月内再次暴露,在符合2013年WHO 报告中提及的各项条件时,可推迟加强免疫;

2)超过3个月以上再次暴露者,需第0 天和第3 天各接种1 剂疫苗;若超过1年以上三年以内再次暴露者,需第0天、第3天和第7天各接种1剂疫苗;若3年以上,则需全程接种疫苗;

3)若使用了效力不确定的疫苗、之前未全程接种或暴露严重的III 级暴露者,在再次暴露后则需全程进行疫苗接种。

2. 再次暴露后被动免疫制剂

按暴露前或暴露后程序完成了全程狂犬病疫苗接种者,以后均无需使用被动免疫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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